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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工作宗旨。为在全市法院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和要求,现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就如何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 1.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去;必须落实到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中去;必须落实到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中去。 2.服务发展。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服务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成功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努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在依法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下功夫,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方面下功夫,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方面下功夫,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方面下功夫,在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下功夫。 3.平等保护。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必须坚持平等保护观念。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不论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不论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能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国家法制形象。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4.建立诉讼指导制度。制定全市法院统一的《民事、行政诉讼指南》,指导当事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正确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 5.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在刑事诉讼中,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同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等诉讼权利;对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或毁坏财物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决定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诉讼文书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原告、被告诉讼权利义务。 6.诉讼风险提示。在全市法院切实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诉讼中,及时向当事人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举证不能、举证超过时限、执行不能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或者降低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7.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中,法官一般不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但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有重复或者与本案审理无关的,可以适当提示、引导。 8.当事人选择鉴定等机构。在案件审理及执行中,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确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在全市法院统一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能确定的,由法院随机确定。 9.平等保护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举证期间;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一律开具收据;公平、及时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10.方便检察官、律师诉讼。设置阅卷场所、更衣室等,为检察官和律师到法院参加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11.统一起诉材料要求。制定全市法院关于各类案件起诉材料要求的规定,统一立案材料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2.刑事错判赔偿。刑事诉讼的错误裁判导致被告人被错误羁押的,刑事赔偿申请人可持法院终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直接请求赔偿,无须确认。 三、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13.设立值班法官。设立值班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 14.实行首问负责制。当事人或者群众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被询问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诿。 15.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建立信访摘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和全市三级法院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制度,解决群众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