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渝高法[2003]179号
【颁布时间】 2003-09-10
【实施时间】 2003-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9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九月十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保证重庆市久划不拆、久拆不完、久拆不建、久建不完工程(以下简称“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四久工程”处置工作的实际,对我市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四久工程”案件范围涉及“四久工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四久工程”案件),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为“四久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与之相关联的案件。即与“四久工程”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装饰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与“四久工程”相关的案件。“四久工程”业主和其他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与“四久工程”无关的,不属本意见所称的“四久工程”案件。
  
  二、基本原则“四久工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应坚持快速高效、整体处置、沟通协调的原则。
  
  三、快速高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快速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
  
  四、整体处置为实现“四久工程”标的物的整体价值,有利于项目转让,对“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不搞个案实物分割,
  
  由一家法院执行,统一拍卖,统一清偿。
  
  五、沟通协调审理和执行“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情况,对在审理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或突发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久工程”案件的政策性强,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配合。
  
  “四久工程”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比较集中,当事人债权兑现的难度较大,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意争取各有关案件当事人的理解配合。
  
  六、程序启动人民法院根据“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关于整体处置的请求,启动对“四久工程”案件的整体处置程序。
  
  七、案前调查与起诉动员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四久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房屋买卖和抵押、工程施工等情况,并会同“四久工程”处置责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涉及该工程的被拆迁安置人、购房人、抵押权人、建设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统一受理“四久工程”案件原则上由“四久工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一受理。有重大、疑难案件的,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四久工程”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并审理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四久工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案判决。
  
  十、财产保全审理“四久工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注重对此类案件的财产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审理“四久工程”案件中,如发现“四久工程”业主对其他民事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十一、查封处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其业主继续施工建设。
  
  对依法查封的“四久工程”,被告提供其他相应财产担保的,应当解除查封。经审理或审结后,发现非必要的或超值的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或调整查封范围。
  
  外地法院已经对同一标的采取查封措施的,应注意协调,不得重复和多头查封。
  
  十二、协助措施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依法收回、拆除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四久工程”用地、建筑物,函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解除,但应采取相应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