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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已裁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再审终结后,再审法院应将判决、裁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关于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印案卷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时,需要查阅案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热情接待,及时为检察人员安排阅卷场所,并尽量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由于法院的案卷既要保证上级法院调卷审查和本院立案再审的阅卷审查,又要保障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调(借)人民法院档案的电话答复》的规定,案卷不调借出人民法院。因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事实依据全部在正卷中,副卷中没有事实材料,处理的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则载明在裁判文书中,故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行政案件阅卷的范围是正卷的有关内容。检查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材料,由法院档案管理机构加盖印章证明材料来源。检察院查阅材料可直接与法院审监庭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