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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公告,将资助经费统一拨付到各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申请人为单位的,由所在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凭资助通知书回执到所在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领取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应提交专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由所在地、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汇总,提交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按年度向云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上报《年度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资助项目情况明细表》。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和实施情况报告。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经费,或者将资助经费截留、挪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停止拨款、限期纠正、撤消资助、追回全部拨款、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