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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3]470号
【颁布时间】 2003-09-09
【实施时间】 2003-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9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适应我市有线电视台网分离、职能调整的情况,今年4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费主体和核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渝价[2003]178号)。在该通知中,制定了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有线电视“报停服务费”和“恢复安装费”的标准。
  
  随着对有线电视用户接入网进行改造,有线电视用户终端的电视信号的中断和恢复,逐步实现集中控制,中断电视信号不再拆除线路,恢复电视信号不需重新安装线路。为此,决定对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有线电视“报停服务费”和“恢复安装费”收费规定和标准进行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户因故申请暂时停止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或用户因故申请暂停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后,要求恢复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服务的,每户每次收取手续费10元。
  
  报停用户暂停服务期间已预交的收视维护费应退还用户。报停用户当月收视服务不满半个月(自报停之日起计)的,退还当月收视维护费的一半,收视服务超过半月不足一个月的,当月收视维护费不退还。
  
  二、本通知自2003年9月15日起执行。渝价[2003]178号中关于有线电视“报停服务费”和“恢复安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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