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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2003]293号
【颁布时间】 2003-09-08
【实施时间】 2003-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9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接上页]

  2.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不随便拘留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3.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生活、经营遭遇重大困难,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根据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五、坚持文明执法,努力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渠道和社会效果
  
  1.在立案环节,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时间紧急的,可以优先立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告知如何举证。信访接待人员对非公有制业主的申诉,必须耐心细致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推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尊重申诉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2.庭审程序必须规范,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业主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审查各方的证据。对待非公有制业主当事人,讲究司法礼仪,庭审用语文明规范。对于典型案件,可以采取邀请旁听开庭的方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进行法制教育。
  
  3.执行工作不得简单粗暴,应采取文明的方式方法,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确实无法执行的,耐心向非公有制业主们详细说明原因,及时终结执行,不得久拖不执。
  
  4.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通过上门走访、邀请座谈、发送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询非公有制业主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院的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相关庭、处、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并应当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2.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制度促公正、以制度促效率、以制度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努力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水平。
  
  3.各级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总结,研究解决方法,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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