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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2003]220号
【颁布时间】 2003-08-20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49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湖北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专利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专利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照《专利代理服务内容说明》(见附件一)提供优质服务。并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专利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专利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专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五、因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过错以及无正当理由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以及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规定办理。
  
  六、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收费前,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八、专利代理机构有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专利代理服务内容说明
  
  2、《湖北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湖北省专利代理服务内容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专利代理项目的工作量与业务质量,便于委托双方互相协作与监督,为全面执行委托合同提供依据。
  
  一、办理专利申请及审批阶段代理(一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批阶段代理
  
  1、签署代理委托合同,与申请人交谈,需就申请内容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充分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前提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通常所需时间为5-8天);经申请人确认后,进行代理表格类文件(专利申请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的制作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打印。然后通过邮局或面交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
  
  2、收到专利局或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后,将受理通知书复印并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寄给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或代办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
  
  3、根据申请人或专利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补正或补正,并向专利局提交补正文件。
  
  4、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制通知书后转寄给申请人,如申请人需提前公开申请的,制作提前公开声明表格文件,通过邮局向专利局提交。
  
  5、收到专利申请公开进入实质审查通知,向申请人转寄文件,同时制作实质审查请求书表格文件。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向专利局或代办处缴纳专利申请实审费。实质审查期间,代理人通常答复意见次数为一至三次。
  
  6、收到授权通知书后转寄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人缴纳的授权费用向专利局缴纳。
  
  7、收到专利证书,代为保管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8、发明专利结案时间大致为3-5年。
  
  (二)实用新型申请及审批阶段代理
  
  1、签署代理委托合同,与申请人交谈,需就申请内容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充分理解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前提下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通常所需时间为5-8天);经申请人确认后,进行代理表格类文件(专利申请请求书、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的制作及专利申请文件的打印。然后通过邮局或面交方式向专利局代办处提交专利申请。
  
  2、收到专利局或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后,将受理通知书复印并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寄给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或代办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
  
  3、根据申请人或专利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补正或补正答复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向专利局提交补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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