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粤知协函[2003]184号
【颁布时间】 2003-08-12
【实施时间】 2003-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0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将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2003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对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其它省市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开设的分支机构需参加我省的年检。
  
  二、 年检内容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年检内容。
  
  三、 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专利代理机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四、 年检时间段 2003年1 至8月。
  
  五、 年检结果公布
  
  (一)2003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3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4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其中通过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视为年检不合格。
  
  对年检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于9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一式五份报我 局协调管理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0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