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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负责对本部门宰杀销售的家畜进行例行检疫和检验,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产品,非经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 八、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查、治、灭、防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保证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货源,并将这些职责列入本部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化学工业部 负责研制灭鼠、灭螺和杀虫药物,及时组织生产高效、安全、价廉的药物,并将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水利部 1、负责制订水源型地氟病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把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地质矿产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与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局 参与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地氟病防治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参加灭螺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十三、铁道部与交通部 1、负责列车、船舶的预防鼠疫检疫,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家畜。 2、开辟、建设水运航道时,要同消灭钉螺结合起来,并负责航运部门人群血吸虫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的灭螺任务。 3、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疫(病)区。 十四、民政部 1、负责麻风村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建村后的房屋维修。 2、负责麻风病人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3、协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帮助重点贫病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2、负责稽查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六、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血吸虫病、疟疾流动人群的管理。 十七、国家教委 1、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医学院校和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国家科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九、中国科学院 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院(所)参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关课题,对地方病防治和科研工作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参与防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二十、物资部 协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资设备。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军应完成部队驻地、场区的地方病防治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