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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 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或场所广告位置使用权人作为设置占用费,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确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拟定交易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书》等。 第十六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竞买(投),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交易日七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投)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