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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7-15
【实施时间】 200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2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2003)

[接上页]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冒充专利”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
  
  12.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
  
  13.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专利或故意为他人冒充专利提供条件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或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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