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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3]35号
【颁布时间】 2003-06-24
【实施时间】 2003-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2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港澳记者进藏采访管理工作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改进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的意见的通知》(中外宣发文[1991]2号)、《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外宣发文[1992]26号)和《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中外宣发文[200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港澳记者进藏采访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港澳记者是指在港澳地区正式的报社、出版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站从事记者职业的人员。
  
  第四条 港澳记者要求进藏采访,须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港澳记者前往西藏自治区辖区非开放地区采访,由接待单位分别征求西藏军区作战处和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五条 港澳媒体常驻国内记者进藏采访,须向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并获批准后,由接待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市)如需邀请港澳记者采访,或向港澳新闻媒体发布重要新闻,须事先将计划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由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港澳记者进藏采访重要的政治、经济活动或学术、文化、体育等交流活动,须由该项活动组织单位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批准进藏进行一般性采访的港澳记者,由接待单位负责协调联系,要对采访记者进行积极引导、认真接待、加强管理。
  
  第九条 对进藏拍摄制作影视作品的港澳记者,除按正常程序报批外,由接待单位负责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申请办理拍摄许可证。离藏前,由接待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所拍摄素材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带片出藏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影响,由接待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旅行社严禁接待以旅游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的港澳记者。否则,追究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藏进行采访活动的港澳记者,有关单位应予婉拒。对仍坚持违规采访的记者,有关单位应查明情况,制止其活动,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藏进行采访活动的港澳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港澳记者进藏采访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采访的港澳记者,由接待单位负责予以纠正;有违法行为的,由接待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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