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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价经费字[2003]24号
【颁布时间】 2003-06-24
【实施时间】 2003-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2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固定本地电话月租费等资费标准的批复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北省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等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河北电信[2003]67号)、《关于确定固定本地电话月租费等资费标准的申请》(河北电信[2003]125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有关电信资费问题的批复》(信部清[2003]147号)以及我省现行电信资费标准的规定,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固定本地电话月租费、通话费、手续费、公用电话及记帐电话卡业务的资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窄带ISDN、市内中继线、集中用户交换机、虚拟专用网、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出租电话等其他省管电信业务资费,暂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现行的统一资费标准及计费规定执行,资费如需调整,再行报批。
  
  三、本批复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略)
  
  二、公用电话及记帐电话卡业务资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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