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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3]55号
【颁布时间】 2003-07-02
【实施时间】 2003-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3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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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管机制
  
  (一)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加强广告监测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加强群众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二)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广告监测情况,并与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沟通,共同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的、吊销的、过期的《医疗广告证明》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要予以配合。
  
  (三)工商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及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在省工商局“工商企业在线”网络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强医药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揭露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提高群众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识别和抵制能力。
  
  (四)继续实行医疗广告保证金制度。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居当地前十位的广告主,要求缴纳医疗广告保证金。对经监测一年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退还医疗广告保证金。
  
  四、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一)凡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及超出《医疗广告证明》范围、或未标明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
  
  (二)凡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主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
  
  (三)不得利用医疗广告宣传药品、推销医疗器械,违者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
  
  (四)凡不依法审核广告、导致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发布者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停止其医疗广告发布业务。
  
  (六)对拒绝、阻碍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医疗广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虚假医疗广告过程中,发现其违法事实涉及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罪的,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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