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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鲁木齐市政府第52号令
【颁布时间】 2003-07-02
【实施时间】 2003-08-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53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2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已被《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替代)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来提·扎克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持《申请表》并携带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
  
  (三)经审查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字号。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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