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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外[2003]41号
【颁布时间】 2003-05-27
【实施时间】 2003-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在京外籍师生及港澳台侨学生返校期间“非典”防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经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商,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和购买了该公司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的自费留学生一旦发生疫情,将由保险公司按原规定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鉴于疫情尚未结束,今年秋季新入学的长期外国留学生、外国中小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新聘用外籍教师都必须投保包括SARS条款的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既可以在国外购买,也可在我国国内购买。学校是否向来华留学生、外国中小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教师提出保险要求,是市教委衡量学校能否复课、开学的必要条件之一。
  
  七、关于统计工作的新要求
  
  (一)自6月1日起,外籍师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非典疫情情况统计和休退学、返校、请假每日情况统计均由每日报送改为每周报送。请各校每周五下午3:00之前将本周的相关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3)报送到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侨学生情况统计表已发)。
  
  (二)根据教育部要求,需要统计3月15日至6月1日期间的外国留学生和外籍中小学生的因SARS离华人数和目前在华人数,请各单位按要求将统计信息资料数据库(不能用电子表格)于6月5日前用电子邮件附件形式(电子邮件地址为:sizhsh@bjedu.gov.cn)报送到市教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由本委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具体要求见附件4教育部文件的附件二)。
  
  (三)为准确了解SARS疫情对我接收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负面影响,根据教育部要求,请填写《外国留学生新生来华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6月5日前报送到本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由本委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
  
  (四)各单位一旦发现疫情,应于事发后两小时内向本委“非典办”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相关情况。当日不报者,本委将按零报告统计后上报教育部及有关部门。
  
  八、关于总结表彰工作
  
  各校要注意及时总结防控“非典”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将其纳入到今后对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外国中小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去。
  
  本委将于“非典”防控工作告一段落后,以不同形式对“非典”防控期间外事及港澳台侨事务管理干部及教师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请各单位注意收集相关材料。
  
  附件:1.外国留学生(外国中小学生)情况周报表(6月1日后使用)(略)
  
  2.外国留学生新生来华情况统计表(略)
  
  3.外国专家(教师)每周情况统计表(6月1日后使用)(略)
  
  4.教育部《关于继续做好来华留学生SARS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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