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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办发[2003]4号
【颁布时间】 2003-04-30
【实施时间】 2003-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积极的贡献。
  
  
2003年4月30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以“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为己任,创造了很多独具特色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化解消除了大量矛盾纠纷,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各种纠纷大量增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关系到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等内容,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夯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二、大力推动多种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巩固、健全和发展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健全完善全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党政挂帅、综治委协调、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建设,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增强工作活力。要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为纽带。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基础,以调解小组和“十户三员”(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立体防范调处体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将乡镇、街道的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的工作范畴”的要求,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单独设立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也可以在司法调解中心加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并调整充实人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当地的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担任,辖区内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任委员,还可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法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进一步健全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三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应该设立而至今未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居),要尽快建立起来;对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行整顿;对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调整,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力争在3年内,使全省一类调委会达到95%以上,大力减少二类调委会,尽快消除三类调委会。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注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地区性、行业性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提倡在新兴行业、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基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建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地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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