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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03]23号
【颁布时间】 2003-04-29
【实施时间】 2003-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5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盐务管理局:
  
  
近期,全省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抢购食盐的情况,部分地区因分装能力限制而导致短期提货不畅,少数食盐经营户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我省出现“非典”之际,确定合格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尤为重要,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供应。各地盐业公司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调运、进一步充实库存,确保合理库存,尽可能安排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分装,确保市场的合格碘盐供应。
  
  二、采取措施,稳定食盐价格。食盐属政府定价品种,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提价,严禁变相涨价。特殊情况,各级盐业公司要在城市主要街道、主要商场设立食盐直供点,保障市场供应,保证市场不脱销。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盐价等违法行为的经营户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同时,盐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劣质盐、私盐、非碘盐、散装盐等违法行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四、加强宣传,保证食盐市场平稳有序。各地盐业公司要积极协同物价等职能部门,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张贴告示等形式将当地食盐的价格、分装、供应、举报电话及食盐的充足储备等相关情况告之人民群众,消除其紧张心理,稳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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