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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云检发[2003]42号
【颁布时间】 2003-05-20
【实施时间】 2003-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5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执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经5月20日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次检查委员会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若干措施
  
   (2003年5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大提高、大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举措”的改革思路,以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态度推动执法观念的进一步转变,树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现代执法观念,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提出如下服务措施: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委、省政府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对今后我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理解《意见》的重要含义,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要把《意见》的重要精神,一以贯之于检察工作中,为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保障。要清醒地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履行的WTO基本规则,也是党的十六大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坚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进一步做好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法律保障工作,不得在执法中歧视或不公正地对待非公有制经济。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危害非公有制经济成员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民主权益的诈骗、敲诈、绑架、勒索、伤害、哄抢、侵占、假冒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商标等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对涉嫌犯罪的,有关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要依法监督立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坚决慎重地查办那些带有黑社会性质而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犯罪案件,既要彻底查清问题,又要准确适用法律。
  
  三、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各级检察院在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涉嫌犯罪的案件时,要正确运用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权力,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仅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讲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坚决不立;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坚决不诉。在检察环节上,已经立案、批捕、起诉了的刑事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对达不到立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撤案、不捕、不诉的决定。
  
  四、严肃查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职业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规定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或者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成员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净化投资经营环境。在依法查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成员的行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五、注意办案方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营和生产。要依法慎重办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法人代表、产供销人员、科技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不影响案件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赃款赃物已清缴,犯罪情节较轻,又无逃跑、自杀隐匿罪证的,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确实需要拘留、逮捕的,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在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指挥不失灵、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不间断、确保企业的产供销渠道不梗阻、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侦查,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招商的特殊需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案中,要十分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出现“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在查办在当地有影响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人员涉嫌犯罪案件时,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征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办案中,慎重启动扣押、收缴查封、冻结企业帐目、银行帐户和财产的程序,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已经收缴、查封和冻结的,根据办案进展情况,可以解封、解冻的,及时解封、解冻;该发还的及时发还企业。对查明确属受到错告或诬告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者要依法严肃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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