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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纪发[2003]21号
【颁布时间】 2003-05-16
【实施时间】 2003-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5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专项执法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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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理和整改阶段
  
  在摸清基本情况找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自纠整改、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对在这次专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整改,凡主动纠正整改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凡隐瞒实情,拒不自纠的,一经查出,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领导袒护说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清理地方性规定、文件的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填写《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表二),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填写《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表三),逐级汇总上报。这一阶段工作在10月底完成。
  
  (三)抽查、总结阶段
  
  各市、县要按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目标的要求,对本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总结。各地级以上市要对下一级的专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抽查,并于11月底写出专题报告,分别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抽查面不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专题报告的重点是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基本情况、自纠整改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今后加强管理的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这次专项执法监察的情况,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要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以保证这次专项执法监察的权威性。省纪委、省监察厅将于12月会同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组成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组织这项工作,组长由省纪委常委巫颂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天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黄德发、省建设厅副厅长陈承旗、省农业厅副厅长颜学亮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该室主任黄育雄担任。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参照省的做法组成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组成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市、县要从监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部门抽调精英业务、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的专门人员组成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工作小组直接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负责学习清理、对照检查、自纠、整改、调查处理和填写报表的组织、督促检查和汇总总结工作。
  
  附:
  
  表一、《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略)
  
  表二、《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土地征用款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略)
  
  表三、《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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