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函[2003]34号
【颁布时间】 2003-05-14
【实施时间】 2003-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5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文化部门发放“音像制品准播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文化系统发放“音像制品准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计价费[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函复如下:
  
  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48号)文件中规定的每证0.5元的音像制品准播证,系指准予在公共场所播放音像制品的许可证件。文化部门在实施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发放准播证,收取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