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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1984]181号
【颁布时间】 1984-12-24
【实施时间】 1984-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办理。
  
  
附:关于对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的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目前,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约二千万人左右。对他们的政策同对待归侨、侨眷基本相同。
  
  近几年来,随着各项政策逐步落实,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日益增多,内地的港澳同胞眷属也不断要求落实政策,解决某些实际困难问题。过去各地侨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具体分工尚不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港澳同胞在内地眷属的工作(包括来信来访等),统一归口由各级侨务部门管理。
  
  二、对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可向香港中国旅行社申请,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商有关部门(抄国务院侨办)后予以审批。凡经批准定居的,当地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
  
  三、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原则上回原籍省安置,面向农村,面向小城镇。年老在外无依靠,在内地中等以上城市有直系亲属的允许投亲;对于技术工人,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中小城镇按照劳动就业政策进行安置。所需劳动指标,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解决;安置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侨办按实际安置人数,年终报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回来定居的港澳同胞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适当补助安置费。
  
  四、对于滞留港澳地区的科技人员复归的,原则上回原单位或原系统复职,原来工作不对口的,有单位接收的允许流动;恢复工作后其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基础上适当提高,并按业务水平评定职称。
  
  带回来的子女,根据劳动就业政策,积极予以安排。子女就业的劳动指标按第三条处理。
  
  五、年老的港澳同胞回内地旅游、探亲后,坚决要求定居的,如内地有亲可投,又有人负责赡养,允许投亲定居。
  
  六、港澳同胞应届毕业生及高级知识分子要求回内地工作的,由教育部、国家科委负责;其他需安排就业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部门牵头,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予以妥善安置。
  
  七、因地方(指省、市两级)侨务部门工作量增加而需要增加的编制,商请劳动人事部门解决,所需经费商请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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