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3]216号
【颁布时间】 2003-05-13
【实施时间】 2003-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6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通福建分公司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铁通福建分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铁通财[2003]11号),要求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其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铁通福建分公司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