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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办[2003]13号
【颁布时间】 2003-04-17
【实施时间】 2003-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6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接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华侨学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各校接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工作日益规范,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现决定将审批审核港澳台侨学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子女,下同)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就读的管理权限下放学校,今后港澳台侨学生申请到有资格接收港澳台侨学生的学校就读,不再报我委审批,由各校自行审批。为更好地执行此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归口管理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本校港澳台侨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审批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转学事宜;
  
  (三)受理并审核预科生转本科生、插班生试读及转正、接收进修生及旁听生等事项;
  
  (四)向市教委申请为在校台湾学生办理在京暂住手续的证明;
  
  (五)向市教委“北京高校境外学生信息系统”报送学生材料。
  
  二、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接收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手续,一律按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来需报市教委审批的事项,改为学校自主决定,不再报市教委审批。
  
  三、学校录取的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转学生、插班试读生、学习满一年的预科生,经考试合格并转为正式生的,其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接收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政策性强,为加强管理,做好工作,各校应视实际情况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等方面给予保证。
  
  五、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由市教委港澳台办公室牵头负责。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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