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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委办发[2003]8号
【颁布时间】 2003-05-05
【实施时间】 2003-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今年省委、省政府已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司法厅还制定了《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主义政治稳定的高度,按照实施意见和省司法厅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扎实抓好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5日

  
  
省综治委、法院、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整顿、加强。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全省90%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在全省纵向形成乡镇(街道)调委会、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居民小区、车间)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横向形成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经委、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讲政治、懂法律、通政策、有文化、熟业务、善调解、好形象的队伍。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省实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的村(社区)达7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逐年上升。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
  
  (二)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
  
  (三)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
  
  (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三年规划及措施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划三年时间实现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第一步:2003年,各地要抓好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以调整和建立基层调委会为重点,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2003年底前,全省有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所有村民(社区居民)调委会完成调整、整顿、充实工作;所有“外口公寓”(100人以上)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已设立的调委会的指导。全省四分之一的调委会实现规范化标准;辖区内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均达90%以上;全省实现“四无”的村(社区)达50%以上,实现“四无”的乡镇(街道)数量比上年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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