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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政府派赴国外工作人员子女返国入学办法

[接上页]

  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期且在一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
  
  百分之二十计算。
  
  (三)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年且在二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
  
  百分之十五计算。
  
  (四) 返国就读超过二学年且在三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参采国中基本学力测验分数标准及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标准者,均以加总分
  
  百分之十计算。
  
  二、报考技术校院四年制、技术校院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 返国就读一学期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期且在一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年且在二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 返国就读超过二学年且在三学年以下者:
  
  1.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登记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报考大学:
  
  (一) 返国就读一学期以下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二)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期且在一学年以下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三) 返国就读超过一学年且在二学年以下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五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四) 返国就读超过二学年且在三学年以下者:
  
  1.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原始总分以加总分百分之十计算。
  
  2.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前项返国就读时间,自实际入学日起算。
  
  第 9 条
  
  出国人员子女返国时间如已超过学期开课时间三分之一,经分发或辅导入学者,准予随班附读。
  
  第 10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条
  
  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分发入国民小学五年级以上或国民中学有案之学生,其国中毕业后升学方式得依修正施行前之规定或修正施行后第八条规定择一办理。
  
  第 12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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