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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考选部工作检讨会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考选部处务规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为检讨本部之工作成果,并改进考选业务,举行工作检讨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
  
  第 3 条
  
  本会议于年度终了次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举行。
  
  第 4 条
  
  本会议出席人员如左:
  
  一部长、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研究委员。
  
  二简任第十职等以上室主任、副司长、秘书、编纂、专门委员、高级分析师。
  
  三荐任以上主管人员。
  
  四其他经指定人员。
  
  第 5 条
  
  本会议开会时,以部长为主席,部长因事不能出席时,指定次长一人为主席。
  
  第 6 条
  
  本会议检讨事项如左:
  
  一年度施政计划执行情形。
  
  二行政管理事项执行情形。
  
  三上年度工作检讨会议提案决议事项执行情形。
  
  四考试院上年度工作检讨会议有关考选部分检讨结果执行情形。
  
  五其他应行检讨改进及提案事项。
  
  第 7 条
  
  各单位应于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拟具全年度工作报告、检讨意见及提案,送由秘书室汇编后提会。
  
  第 8 条
  
  检讨事项及提案得分组交付审查,分组时由出席人员自行认定,必要时得由主席指定之,每组应由主席指定一人为召集人。
  
  第 9 条
  
  本会议检讨结果,应作成书面报告,提出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
  
  第 10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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