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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则依考选部处务规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部务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以部长、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研究委员及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室主任组织之,其他有关人员,得通知列席。 第 3 条 应出席人员,因事不能出席时,须于开会前请假。开会时,出席及列席人员因事退席,须得主席之许可。 第 4 条 本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部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5 条 本会议报告事项如左: 一宣读上次会议纪录。 二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形。 三各种法规公布、修正、废止事项。 四各种考试办毕后报院准予备查事项。 五各种考试录取人员学 (实) 习期满成绩合格事项。 六各种检覈及 (合) 格报院准颁证书事项。 七其他有关部务之重要事项。 第 6 条 本会议讨论事项如左: 一关于施政计划、重点工作项目。 二关于预算、决算事项。 三关于重要法规事项。 四部长交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考选行政之重要事项。 第 7 条 各单位提案,应于开会前一星期,呈请部长核定后,送秘书室编列议程,于开会前印送出列席人员。出席人员经主席许可,得临时动议。 第 8 条 议案有审查必要时,由主席指定人员审查之。 第 9 条 已经决议之议案,部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得提交覆议。 第 10 条 会议纪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姓名、职别。 三出席、列席请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纪录者姓名。 五报告事项。 六讨论事项。 七临时动议。 八其他应行纪录之事项。 第 11 条 会议纪录应于下次开会前,送达出列席人员及有关主管单位,其即须办理之案件,应于会议纪录核定后,尽速录案通知。纪录如有遗漏错误,得于下次开会时提出更正。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