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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饮用水水质标准

[接上页]

  ├───────────────┼────────┼─────┤
  
  │4.锌 (Zinc) │五.○│毫克/公升│
  
  ├───────────────┼────────┼─────┤
  
  │5.硫酸盐 (以 SO42-计)(sul-│二五○│毫克/公升│
  
  │fate) │││
  
  ├───────────────┼────────┼─────┤
  
  │6.酚类 (以酚计)(Phenols)│○.○○一│毫克/公升│
  
  ├───────────────┼────────┼─────┤
  
  │7.阴离子界面活性剂 (MBAS) │○.五│毫克/公升│
  
  ├───────────────┼────────┼─────┤
  
  │8.氯盐 (以 Cl-计)(Chloride│二五○│毫克/公升│
  
  │) │││
  
  ├───────────────┼────────┼─────┤
  
  │9.氨氮 (以氮计)(Ammonia-Nit-│○.一│毫克/公升│
  
  │rogen)│││
  
  ├───────────────┼────────┼─────┤
  
  │10. 总硬度 (以 CaCO3计) │三○○│毫克/公升│
  
  │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11. 总溶解固体量 (Total Disso-│五○○│毫克/公升│
  
  │lved Solids)│││
  
  └───────────────┴────────┴─────┘
  
  (四) 有效余氯限值范围 (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统) :
  
  
┌───────────────┬────────┬─────┐
  
  │项目│限值范围│单位│
  
  ├───────────────┼────────┼─────┤
  
  │自由有效余氯 (Free Residual C-│○.二~一.○│毫克/公升│
  
  │hlorine)│││
  
  └───────────────┴────────┴─────┘

  
  (五) 氢离子浓度指数 (公私场所供公众饮用之连续供水固定设备处理后
  
  之水,不在此限) 限值范围:
  
  
┌───────────────┬────────┬─────┐
  
  │项目│限值范围│单位│
  
  ├───────────────┼────────┼─────┤
  
  │氢离子浓度指数 (pH值) │六.○~八.五│无单位│
  
  └───────────────┴────────┴─────┘

  
  第 4 条
  
  自来水、简易自来水、社区自设公共给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灾害致饮用水水源浊度超过二○○ NTU时,其饮用水水质浊度得适用下列水质标准:
  
  
┌─────┬─────────────────────┬──┐
  
  │项目│最大限值│单位│
  
  ├─────┼─────────────────────┼──┤
  
  │浊度│四 (水源浊度在五○○ NTU以下时) ││
  
  │(Turbidi- ├─────────────────────┤│
  
  │ty) │十 (水源浊度超过五○○ NTU,而在一五○○│NTU │
  
  ││NTU 以下时) ││
  
  │├─────────────────────┤│
  
  ││三十 (水源浊处超过一五○○ NTU时) ││
  
  └─────┴─────────────────────┴──┘

  
  前项饮用水水源浊度检测数据,由自来水事业、简易自来水管理单位或社区自设公共给水管理单位提供。
  
  第一项处理后之饮用水,其浊度采样地点应于净水场或净水设施处理后,进入配水管线前采样。
  
  第 5 条
  
  自来水、简易自来水、社区自设公共给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灾害致饮用水水源浊度超过五○○ NTU时,其饮用水水质自由有效余氯 (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统) 得适用下列水质标准:
  

  ┌────────────────┬───────┬─────┐
  
  │项目│含量│单位│
  
  ├────────────────┼───────┼─────┤
  
  │自由有效余氯 (Free Residual Chl-│○.二~二.○│毫克/公升│
  
  │orine)│││
  
  └────────────────┴───────┴─────┘

  
  第 6 条
  
  (删除)
  
  第 7 条
  
  本标准所定各水质项目之检验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第 8 条
  
  主管机关办理标准标水质之检验,得委讬合格之检验测定机构协助办理。
  
  第 9 条
  
  本标准规定事项,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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