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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准则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车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管制标准, 依下列规定处罚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标准者: (一) 仅一项超过管制标准者,机器脚踏车每次处新台币五千元;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一万元。 (二) 有二项超过管制标准者,机器脚踏车每次处新台币一万元;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二万元。 (三) 有三项以上超过管制标准者,机器脚踏车每次处新台币二万元;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四万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标准者: (一) 硫含量超过管制标准而未超过管制标准二倍者,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五千元;大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一万元。 (二) 硫含量超过管制标准二倍而未超过管制标准十倍者,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一万元;大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三) 硫含量超过管制标准十倍而未超过管制标准二十倍者,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二万元;大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五万元。 (四) 硫含量超过管制标准二十倍者,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三万元;大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七万五千元。 (五) 芳香烃含量超过管制标准者,小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一万元;大型车每次处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第 3 条 汽车所有人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其罚锾额度如下: 一、机器脚踏车: (一) 逾规定期限未实施排放空气污染物定期检验者,处新台币二千元。 (二) 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未于一个月内修复并复验合格者,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二、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汽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 第 4 条 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点 接受检验者,其罚锾额度如下: 一、机器脚踏车处新台币三千元。 二、小型车处新台币一万元。 三、大型车处新台币六万元。 第 5 条 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至指定地点接受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者,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罚锾标准”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处罚。 第 6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