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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政府机关密码统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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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条
  
  密码作业人员应为中华民国国籍之公务员,并需经所属机关查核通过。
  
  前项人员隶属单位应确实查察其任职期间之言行动态,如有影响安全之异常情事,应主动检讨处置,并调整职务。
  
  第 17 条
  
  密码作业场非经核准,不得展示或将其移出作业场所。
  
  前项作业场所须设置消防设备,并应妥置下列三项以上安全防护措施:
  
  一、防盗功能门窗。
  
  二、电子门禁管制系统。
  
  三、电子警报设备。
  
  四、监控、录系统。
  
  五、安全警卫。
  
  六、独立隔离作业场所。
  
  七、设置安全保险柜。
  
  第 18 条
  
  政府机关遭遇重大突发状况,致无法保障保密装备或相关密件安全时,应迅速采取撤离、销毁等适切有效之紧急应变措施。
  
  第 19 条
  
  政府机关查觉保密装备有异状或遗失时,应即通报其督导机关与主管机关,并由督导机关采取紧急处置。
  
  前项危安影响,督导机关应组成专案小组予以调查,最终报告应送主管机关备查。
  
  第 20 条
  
  督导机关每年应对所属机关办理业务督考,并得协请主管机关支援办理。
  
  前项督考成效,应于年度中央密码管制协调会报会议中提报。
  
  第 21 条
  
  为了解督导机关密码业务现况及保密装备运用、管制情形,由主管机关每年办理密码管制业务访问。
  
  第 22 条
  
  从事密码作业人员着有功绩、劳绩或有特殊优良事迹,由督导机关视其绩效办理奖励,或向主管机关申请奖金核发。
  
  前项经费,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 23 条
  
  为整合政府机关密码科技研发资源,主管机关得邀集有关机关建立研发分工、技术交流与资源共享机制。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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