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保健志愿服务奖励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为从事医药卫生、疫病防治、预防保健、食品卫生、社区健康、医院服务、全民健保或其他有关卫生保健业务之志愿服务工作者。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之优良事迹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勤勉负责,积极参与,有具体绩效者。
  
  二、奉献爱心,热心公益,有杰出贡献者。
  
  三、分享专业,创新服务,有特殊表现者。
  
  第 4 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及基准如下:
  
  一、志工:
  
  (一) 善馨奖:服务年资满二年,服务时数累计达六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
  
  (二) 爱馨奖:服务年资满五年,服务时数累计达一千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
  
  (三) 德馨奖:服务年资满八年,服务时数累计达一千四百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
  
  (四) 特殊绩优贡献奖:对从事危险性、困难度较高或特殊性质之志愿服务工作、或于山地离岛及偏远地区提供卫生保健志愿服务,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并具优良事迹者,得视需要颁给,不受前三目服务年资及时数之限制。
  
  二、志工团队:经成立满三年以上之志工团队,志工人数达二十人以上,运作良好并实际持续推展卫生保健志愿服务,就团队精神整体表现及服务绩效等综合评鉴为成绩优良者,颁给绩优志工团队奖。
  
  曾获颁本办法奖励之志工或志工团队,应于间隔三年后始具备再予推荐之资格。
  
  第 5 条
  
  前条之奖励应以公开仪式颁给奖章 (座) 及得奖证书,并得并以其他奖励方式为之。
  
  第 6 条
  
  卫生保健志愿服务运用单位 (以下简称运用单位) ,得就其所辖志工队符合第四条规定者办理推荐作业,每五十人推荐一人,不足五十人以一人计,填具推荐书表,检同相关证明文件于公告规定期间内送所在地县市卫生局办理。
  
  前项运用单位志工人数之计算,以服务满一年年资之志工人数为标准。
  
  卫生局受理第一项推荐后,应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并造册,于公告规定期间内连同推荐书表送行政院卫生署 (以下简称本署) 办理。
  
  卫生局得就该县市运用单位 (含本署署立医院) 具符合资格之志工团队,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并造册,于公告规定期间内连同推荐书表、各推荐团队按评选项目研提之书面报告送本署办理。
  
  运用单位为本署或所属机关者 (不含本署署立医院) ,应于公告规定期间内审查造册并检具书表与相关资料,迳向本署办理志工与志工团队推荐作业。
  
  第 7 条
  
  依前条推荐之志工与志工团队,由本署组成复审小组选出入围者,再由本署敦聘学者专家五至七人就入围者进行决审会议;各奖项名额由本署每年公告之。
  
  第 8 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章 (座) 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已获颁高一等次之奖章(座) 者,不再颁给低一等次之奖章 (座) 。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所填送之各项推荐资料,经查明有不实者,除由本署公告撤销其奖项,并追回奖章 (座) 、得奖证书及其他奖励外,且于撤销后三年内不得办理推荐作业。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