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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 条 依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其及格方式采科别及格者,指各类科各应试科目之成绩,以各满六十分为及格。但会计师高等考试国文成绩,以达当次考试该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绩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于连续三年内继续补考之,期限届满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应重新应试。采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者,指各类科总成绩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规则计算后满六十分为及格。采以录取各类科全程到考人数一定比例为及格者,指依各该考试规则之规定,以录取该类科全程到考人数之一定百分比为及格。 前项总成绩满六十分及格或以录取各类科全程到考人数一定比例为及格者,若其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专业科目平均不满五十分、特定科目未达规定最低分数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第 16 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称“典试或试务之疏失”,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试卷漏未评阅者。 二试卷卷面分数与卷内分数不相符者。 三因登算成绩作业发生错误者。 四因典试或试务作业产生其他疏失者。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