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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参加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审定者 (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依下列规定缴纳费用:
  
  一、审定费:新台币二千五百元,于申请审定时缴纳。
  
  二、证书费:新台币五百元,于审定合格,申请发给合格证书时缴纳。
  
  第 3 条
  
  申请人依据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审定结果提出复查申请时,应缴纳复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 4 条
  
  各级学校专任运动教练资格证书灭失、遗失或毁损者,应检具申请书、证明文件、切结书、二寸相片二张及证书费用,向本会申请补换发证书。
  
  前项补发及换发证书费用,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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