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3]服175号
【颁布时间】 2003-04-09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的函

省邮政局:
  
  你局闽邮政[2003]局函字8号函悉。我局曾于2002年2月核定了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试行收费标准,鉴于该项业务在省内已开办一年的实际情况,为适应市场需要,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收到汇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局提供的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是指各地邮政局根据“邮政取款通知单”上收款人的地址、姓名,与收款人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后,按照特快专递时限的要求,将汇款直接送上门兑付给收款人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一项特 快专递业务。
  
  二、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如下表:
  
  上述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各地邮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三、对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规定如下:
  
  1、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按照你局下发的《福建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在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前要事先与用户签定《用户使用邮政特快送款服务协议》,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用户使用"特快送款业务"。特快送款业务应严格执行投收直接相见,汇款直接投交收件人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确保特快送款业务的安全。
  
  3、各地在开办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时,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投递时限和服务质量。
  
  上述价格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价[2002]服53号)所制定的该项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延至2003年4月30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