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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民国驻甘比亚大使馆兹向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申述:中华民国政府与甘比亚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将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效期届满。 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协定第六条规定,建议以换文方式将本协定续约三年至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并将第一条条文修正如下: 一从事稻作生产,并协助发展潮汐灌溉系统。 二设立两处新蔬菜专业区,并继续督导拉明与苏库塔蔬菜专区至适当时机。 三训练推广员及农民种植稻米与蔬菜之技术。 中华民国大使馆感谢甘比亚政府对于上述建议之适时回应,并顺向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于班竹 甘比亚外交部本 (九十一) 年六月四日致我驻甘比亚大使馆第 IEc555/72/ Ⅶ (53-SN) 号节略译文: 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大使馆致意并申述:甘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对大使馆二○○二年五月十三日第 ROC/0513/039L号节略内容敬表同意,中华民国政府与甘比亚共和国政府间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第一条条文并依建议修正。 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顺向中华民国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二年六月四日于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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