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京公法字[2003]407号
【颁布时间】 2003-04-08
【实施时间】 2003-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办案单位:
  
  2003年3月26日,市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执业权利,规范了其的职业行为,为保证《规定》顺利实施,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负责侦查、预审、法制、看守工作的民警培训学习,使每名办案民警全面领会、掌握《规定》精神,并在实践工作中加以熟练运用。
  
  二、各单位应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照《规定》中关于办理有关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要求执行,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各单位负责预审工作部门及看守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受理、安排、通知、办理、协调律师会见相关事宜,并切实保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时间和次数。
  
  四、各单位法制部门应由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相关投诉,并按照《规定》要求在10日内查清情况并答复投诉律师。对办案、看守部门民警违反《规定》要求的,应责成该单位限期改正,对律师投诉不实的,应在答复律师本人的同时,通报律师事务所。
  
  五、各单位办案、看守部门民警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在充分保证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同时,应严格管理,对发现律师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物品、提供通讯工具,或者参与同一案件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应立即制止、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六、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法制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