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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安全维护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以下简称候选人) 之安全维护工作 (以下简称安维工作) ,由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特勤中心) 统筹,并协同下列机关 (构) 、单位办理:
  
  一、总统府侍卫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内政部警政署。
  
  四、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五、法务部调查局。
  
  六、其他与安维工作有关机关 (构) 、单位。
  
  第 3 条
  
  安维工作之编组及其任务如下:
  
  一基本编组:负责候选人人身安维工作。
  
  二地区编组:协助候选人人身安维工作。
  
  三警察机关:负责候选人住居所、莅临场所及行进间之安维工作。
  
  前项纳入编组执行安维工作之人员 (以下简称安维人员) ,受特勤中心之指挥与监督,其编组如附表。
  
  第 4 条
  
  为统筹安维工作,特勤中心得视任务需要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由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 (构、单位) 或人员出(列) 席。
  
  第 5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对与候选人有关之人员、物品、场所、交通、通讯及其他设备为必要之查验、管制;并得划定管制区域执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6 条
  
  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安维人员之查验、管制而涉及法律责任者,应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7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时,得配带枪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选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二安维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三其他因执行安维工作所影响之人员,其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第 8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受伤者,应予必要之救助或送医救护。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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