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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一百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以下简称候选人) 之安全维护工作 (以下简称安维工作) ,由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特勤中心) 统筹,并协同下列机关 (构) 、单位办理: 一、总统府侍卫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内政部警政署。 四、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五、法务部调查局。 六、其他与安维工作有关机关 (构) 、单位。 第 3 条 安维工作之编组及其任务如下: 一基本编组:负责候选人人身安维工作。 二地区编组:协助候选人人身安维工作。 三警察机关:负责候选人住居所、莅临场所及行进间之安维工作。 前项纳入编组执行安维工作之人员 (以下简称安维人员) ,受特勤中心之指挥与监督,其编组如附表。 第 4 条 为统筹安维工作,特勤中心得视任务需要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由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 (构、单位) 或人员出(列) 席。 第 5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对与候选人有关之人员、物品、场所、交通、通讯及其他设备为必要之查验、管制;并得划定管制区域执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6 条 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安维人员之查验、管制而涉及法律责任者,应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7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时,得配带枪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选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二安维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三其他因执行安维工作所影响之人员,其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第 8 条 安维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受伤者,应予必要之救助或送医救护。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