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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特勤中心) ,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得协同下列机关 (构) ,执行安全维护之特种勤务:
  
  一、总统府侍卫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内政部警政署。
  
  四、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五、法务部调查局。
  
  第 3 条
  
  特勤中心为执行特种勤务,得协同前条所定机关 (构) 编成下列任务编组:
  
  一侍卫任务编组。
  
  二警察任务编组。
  
  三武装任务编组。
  
  四便衣任务编组。
  
  五其他因特种勤务需要临时组成之任务编组。
  
  前项纳入编组执行特种勤务之人员 (以下简称特勤人员) ,受特勤中心之指挥与监督。特种勤务任务编组系统如附表。
  
  第 4 条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员之安全维护:
  
  一总统、副总统及其家属。
  
  二卸任总统、副总统。
  
  三现任或卸任总统、副总统逝世后其配偶。
  
  四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五总统、副总统当选人及其家属。
  
  六其他经总统核定应予安全维护之人员。
  
  第 5 条
  
  特种勤务之任务编组置指挥官一人,由特勤中心指挥官兼任;副指挥官二人,其中一人由特勤中心副指挥官兼任,承指挥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种勤务工作;一人由总统府侍卫长兼任,承指挥官之命,专责指挥、协调与督导有关总统及其家属之侍卫、警卫事项,并协调国家安全局办理有关副总统之侍卫、警卫事项;执行长一人,由特勤中心执行长兼任,承指挥官之命,襄助副指挥官,执行特种勤务。
  
  第 6 条
  
  为统筹特种勤务之执行,特勤中心得视任务需要召开特种勤务会报,由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 (构) 或人员出(列) 席。
  
  第 7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对与安全维护对象有关之人员、物品、场所、交通、通讯及其他设备为必要之查验、管制及划定管制区。但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8 条
  
  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特勤人员之查验、管制而涉及法律责任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9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得配带枪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枪械:
  
  一安全维护对象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二特勤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三其他因执行安全维护所影响之人员,其生命、身响、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第 10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受伤者,应予必要之救助或送医救护。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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