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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家安全局组织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特勤中心) ,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得协同下列机关 (构) ,执行安全维护之特种勤务: 一、总统府侍卫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内政部警政署。 四、国防部宪兵司令部。 五、法务部调查局。 第 3 条 特勤中心为执行特种勤务,得协同前条所定机关 (构) 编成下列任务编组: 一侍卫任务编组。 二警察任务编组。 三武装任务编组。 四便衣任务编组。 五其他因特种勤务需要临时组成之任务编组。 前项纳入编组执行特种勤务之人员 (以下简称特勤人员) ,受特勤中心之指挥与监督。特种勤务任务编组系统如附表。 第 4 条 特勤中心掌理下列人员之安全维护: 一总统、副总统及其家属。 二卸任总统、副总统。 三现任或卸任总统、副总统逝世后其配偶。 四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五总统、副总统当选人及其家属。 六其他经总统核定应予安全维护之人员。 第 5 条 特种勤务之任务编组置指挥官一人,由特勤中心指挥官兼任;副指挥官二人,其中一人由特勤中心副指挥官兼任,承指挥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种勤务工作;一人由总统府侍卫长兼任,承指挥官之命,专责指挥、协调与督导有关总统及其家属之侍卫、警卫事项,并协调国家安全局办理有关副总统之侍卫、警卫事项;执行长一人,由特勤中心执行长兼任,承指挥官之命,襄助副指挥官,执行特种勤务。 第 6 条 为统筹特种勤务之执行,特勤中心得视任务需要召开特种勤务会报,由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人担任主席;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机关 (构) 或人员出(列) 席。 第 7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对与安全维护对象有关之人员、物品、场所、交通、通讯及其他设备为必要之查验、管制及划定管制区。但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8 条 对于规避、妨碍或拒绝特勤人员之查验、管制而涉及法律责任者,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 9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得配带枪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枪械: 一安全维护对象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二特勤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三其他因执行安全维护所影响之人员,其生命、身响、自由、财产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有立即之危害时。 第 10 条 特勤人员执行职务致人受伤者,应予必要之救助或送医救护。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