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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订之。 第 2 条 中小企业政策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审议下列事项: 一、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之改善及发展事项。 二、中小企业之认定标准事项。 三、中小企业之融资与保证事项。 四、中小企业之税制事项。 五、中小企业公共采购或公共工程之配合发展事项。 六、其他有关中小企业健全发展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均由行政院院长聘派之。 主任委员,由经济部部长担任。委员,就下列人员聘派之: 一、当然委员十四人,由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国防部、中央银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之副首长担任之。 二、产业界及学术界代表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期满得连任一次。出缺改聘以继任至原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 4 条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会议以一年召开两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之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 6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 综理本会事务;行政人员五人,包括组长一人、科长一人、专员或研究员三人,由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就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7 条 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本会经费,由经济部编列之。 第 9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