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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为处理本局组织规程规定之各项业务,特订定本细则。
  
  第 2 条
  
  本局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局设五组,分掌本局组织规程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
  
  服务组掌理关于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第 5 条
  
  商务组掌理关于经贸、投资及商业往来等事项。
  
  第 6 条
  
  新闻组掌理关于新闻发布、文化交流及资讯偶务等事项。
  
  第 7 条
  
  联络组掌理关于学术、教育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服务等事项。
  
  第 8 条
  
  综合组掌理关于资料搜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 9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10 条
  
  本局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雇员,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事
  
  项。
  
  第 11 条
  
  组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组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组业务之规划、督导、协调执行及考核。
  
  二本组人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三本组工作分配、文稿审核或代判。
  
  四本组重要业务报告及审核。
  
  五本组经费之编拟、使用及核销。
  
  六本组日常业务处理。
  
  七上级交办事项。
  
  相关机关派驻之主管人员,其权责比照前项规定
  
  第 12 条
  
  涉及政府政策及本局整体性事务,由局长或局长指定之人员对外统一发言;各组组长得就职掌之业务对外发言,发言要点讨尽速报告局长并知会相关人员。
  
  第 13 条
  
  本局各组涉及对外或跨组事项,应陈局长或副局长核判。但重要事项应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定。
  
  第 14 条
  
  本局各组以其名义行文相关业务主管机关时,应即抄陈局长。
  
  第 15 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16 条
  
  各组组长应随时将重要工作陈报局长;必要时由局长协调各组支援。
  
  第 17 条
  
  各组人员如有不服指挥监督或不适任情事,局长得报请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处理。
  
  第 18 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超出职责范围者,由核判人员负责;普通文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重要案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 19 条
  
  本局主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组组长及相关机关派驻之主管人员出席;局长得指派相关人员列席。
  
  前项会报得临时召开之。
  
  第 20 条
  
  本局得不定期召开行政管理会报,由局长主持或由局长指定副局长或组长一人主持。各组组长或副组长、相关机关派驻之主管人员及各组职员代表各一人出席。
  
  第 21 条
  
  本局扩大工作协调会议以每月举行一次为原则,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组组长及经局长陈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同意之人员出席,就相关事务统筹协调。
  
  第 22 条
  
  本局注管会报及扩大工作协调会议之会议纪录及决议事项,按月提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备。
  
  第 23 条
  
  本局职员应恪守各项有关法令及服务契约之规定。
  
  第 24 条
  
  本局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上班。
  
  第 25 条
  
  本局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 26 条
  
  本局职员因辞 (免) 职、退休或解聘 (雇) 而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生效日期离职。
  
  前项人员离职时,应将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理离职手续;交代不清者,不发离职证明。
  
  第 27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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