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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机场回馈金分配及使用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所属征收场站降落费之航空站,应每年提拨其场站降落费之百分之八作为机场回馈金 (以下简称回馈金) 。
  
  停征场站降落费之航空站,民航局应每年编列与前项相同计算方式之回馈金预算,办理回馈事宜。
  
  回馈金之回馈范围,系指环保机关公告之各机场周围航空噪音防制区 (以下简称噪音防制区) 。
  
  第 3 条
  
  民航局特等及甲等航空站应成立机场回馈金管理执行小组 (以下称执行小组) ,专责办理回馈金之收支、运用与管理。
  
  乙等、丙等、丁等航空站之回馈作业,由回馈范围内之乡 (镇、市、区)公所就年度回馈金额度内,向航空站申请办理。
  
  第 4 条
  
  前条执行小组采委员制,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由航空站主任兼任,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遴聘之,并由各委员推派副主任委员一人:
  
  一、航空噪音防制区之乡 (镇、市、区) 长、村 (里) 长。
  
  二、航空噪音防制区中之中央民意代表及适当人员。
  
  前项第一款遴聘之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委员任期两年,得连任之。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得由主任委员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员之任期届满为止。
  
  第一项执行小组设置要点由民航局定之。
  
  第 5 条
  
  执行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综理组务;并得另聘专任干事一至二人,办理所任事务;另主任委员得视组务需要指派航空站现职人员兼任组务工作。
  
  第 6 条
  
  执行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年度回馈金分配原则之审议。
  
  二、回馈金收支、运用及管理之审议。
  
  三、回馈金支出凭证之审核。
  
  四、回馈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之审议。
  
  五、回馈金年度工作计划书及执行成果报告之审议。
  
  第 7 条
  
  民航局乙等、丙等、丁等航空站每年提拨之回馈金,依下列公式分配之:
  
  噪音防制区内村 (里) 之回馈金=
  
  航空站或补 (该村 (里) 之权重) × (面积比例) × (户口数比例)
  
  助站提拨之×──────────────────────────
  
  回馈金∑ (各村 (里) 之权重) × (面积比例) × (户口数比例)
  
  权重—一级噪音防制区比二级噪音防制区比三级噪音防制区等于五比二十五比七十。
  
  面积比例—该村 (里) 之土地面积/各级噪音防制区之土地面积总和。
  
  户口数比例—该村 (里) 之户口数/各级噪音防制区之户口数总和。
  
  第 8 条
  
  民航局乙等、丙等、丁等航空站,应通知回馈范围内之乡 (镇、市、区)公所于每年一月及七月,依前条各村 (里) 回馈金分配金额研提计划经费表及领据,报由航空站审核后拨款,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应提报上一年度回馈金支用情形。
  
  前项接受机场回馈金之乡 (镇、市、区) 公所分配回馈金遇有争议时,由航空站协调处理。
  
  第 9 条
  
  未公告机场周围航空噪音防制区之航空站,其回馈金分配比例及回馈范围,由航空站会同邻近乡 (镇、市、区) 公所订定之。
  
  第 10 条
  
  回馈金之用途如下:
  
  一、奖助学金之补助。
  
  二、社会福利之补助。
  
  三、文化活动之补助。
  
  四、基层建设等经费之补助。
  
  五、各项公益活动之补助。
  
  六、航空站或地方政府办理回馈金业务之行政作业费用。
  
  七、其他事项之补助。
  
  第一项第六款行政作业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各航空站回馈金百分之五。
  
  第 1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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