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奖励私人或团体长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另为发展森林育乐、促进公、私有林营林业务之推动,设置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为主管机关。
  
  第 3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经营森林游乐及森林铁路之收入。
  
  二、水权费提拨之收入。
  
  三、山坡地开发利用者缴交之回馈金收入。
  
  四、违反森林法之罚锾收入。
  
  五、水资源开发计划工程费提拨之收入。
  
  六、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七、受赠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关收入。
  
  第 4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经营森林游乐及森林铁路之支出。
  
  二、造林贷款。
  
  三、办理私人或团体造林之育苗、种植、抚育管理所需之奖励与补助及有
  
  关支出。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第 5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会办理之。
  
  第 6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以累积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