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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央主管机关人事主管人员平时成绩考核办法


  1
  
  一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使所属中央主管机关 (不含行政院及其所属机关) 人事主管人员之考绩有所准据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2
  
  二平时成绩考核项目为:工作、操行、学识、才能四项。除由所在机关主管长官依法办理外,本部对于左列事项,并应适时查核登记:
  
  (一) 各人事主管机关,应根据人事管理条例第四条职掌及所在机关处务规程有关事项,制作全年工作计划,于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报本部核备。 (附表一)
  
  (二) 工作计划之执行,应每半年检讨一次;并拟具工作报告,分别于六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报本部核备。 (附表二)
  
  (三) 前项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于送达本部后,本部主管司应会由本部有关单位,依据业务职掌,就内容绩效等项切实查核,提供意见。
  
  主管司依据上项意见,并审核填报时效,拟定等次,适时登记 。(附表三)
  
  (备注:附件一~三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第27704-27706 页)
  
  3
  
  三本部各业务单位,对于各人事主管机构人事业务实况及人事主管人员工作绩效、奖惩等,应适时记录。 (附表四)
  
  (备注:附件四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第 27707 页)
  
  4
  
  四前条各人事主管机构人事业务实况,得配合“铨叙部视察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定期视察。
  
  5
  
  五中央主管机关人事主管人员年终考绩,本部除依法并参考所在机关主管长官考核意见办理外,前项平时成绩考核资料,应提供本部考绩委员会核议。
  
  6
  
  六本办法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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