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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场地指瞻仰大道、中正艺廊、演讲厅、瑞元厅、志清厅、教室等。 第 3 条 各场地之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除瞻仰大道外均包括水电、空调及清洁费用: 一、瞻仰大道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一,清洁水电收费一览表如表一之一。 二、中正艺廊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二。 三、演讲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三。 四、瑞元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四。 五、志清厅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五。 六、教室使用规费收费标准如附表六。 第 4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检讨修订;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5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