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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0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5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学生升学优待办法

[接上页]

  三、获得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 (不含亚太数学、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 铜牌奖、荣誉奖、亚太数学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亚洲物理奥林匹亚竞赛银牌奖者,新台币五万元。
  
  同一年度获得同一学科或不同学科二种以上奖项者,应择优以最高获奖奖额办理之。
  
  第 9 条
  
  参加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之学生,得由本部依下列规定发给奖学金:
  
  一、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一等奖者,新台币二十万元。
  
  二、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二等奖者,新台币十万元。
  
  三、获得美国国际科技展览会大会三等或四等奖者,新台币五万元。
  
  第 10 条
  
  本部为协调及审议中等学校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之升学优待及发给奖学金事宜,得组成委员会;其组成方式、审查程序及审查基准,由本部定之。
  
  第 11 条
  
  各接受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校,应对保送或推荐升学之学生定期办理追踪辅导。
  
  第 12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国际数理学科奥林匹亚竞赛及国际科学展览成绩优良学生合于当时升学、奖励之规定者,得依原规定办理。
  
  第 13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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