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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目标以提供在职人员进修机会为主,并增加国民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之就学机会。 第 3 条 职业学校设置夜间部之程序如下: 一、国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辖市立:由直辖市政府核定。 三、县 (市) 立:由县 (市) 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辖市所在地者,由直辖市政府核定;在直辖市以外者,由教育部核定。 第 4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所设科别,以该校日间部设置之科别为限。但各校斟酌学校条件、社会需要及产业发展需求,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职业学校夜间部之课程,应注重实用及配合职场需要。 第 5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置部主任一人,综理部务,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6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由专任教师兼任之,并得置职员若干人。 第 7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间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间部无相同科者,由夜间部专任教师兼任之。 各科得视教学实习及实际需要,置技术人员若干人。 第 8 条 公立职业学校夜间部员额编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9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学生依其实际使用之资源缴交学杂费,其收费标准,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10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设部务会议,议决部务重大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由校长或部主任召开并主持之。部务会议由校长、部主任、各组组长、各科主任、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组成之。 职业学校夜间部得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实习等会议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成及任务,由各校定之。 第 11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之招生,由各校拟订公开招生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第 12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在职生之职场经历与所就读科别相关者,得抵免部分实习科目之学分;其相关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