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学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设置目标以提供在职人员进修机会为主,并增加国民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之就学机会。
  
  第 3 条
  
  职业学校设置夜间部之程序如下:
  
  一、国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辖市立:由直辖市政府核定。
  
  三、县 (市) 立:由县 (市) 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辖市所在地者,由直辖市政府核定;在直辖市以外者,由教育部核定。
  
  第 4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所设科别,以该校日间部设置之科别为限。但各校斟酌学校条件、社会需要及产业发展需求,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职业学校夜间部之课程,应注重实用及配合职场需要。
  
  第 5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置部主任一人,综理部务,由校长聘请专任教师兼任之。
  
  第 6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得分组办事,各组置组长一人,由专任教师兼任之,并得置职员若干人。
  
  第 7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间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间部无相同科者,由夜间部专任教师兼任之。
  
  各科得视教学实习及实际需要,置技术人员若干人。
  
  第 8 条
  
  公立职业学校夜间部员额编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9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学生依其实际使用之资源缴交学杂费,其收费标准,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10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设部务会议,议决部务重大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由校长或部主任召开并主持之。部务会议由校长、部主任、各组组长、各科主任、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组成之。
  
  职业学校夜间部得设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实习等会议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成及任务,由各校定之。
  
  第 11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之招生,由各校拟订公开招生办法,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第 12 条
  
  职业学校夜间部在职生之职场经历与所就读科别相关者,得抵免部分实习科目之学分;其相关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第 13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