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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国家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国际会议厅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五千元,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万元。
  
  二、教室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
  
  三、停车场停车费: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为一时段、下午一时至五时为一时段、下午五时至九时为一时段,每时段停车费新台币五十元。
  
  四、补换阅览证工本费: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五、微缩资料复印费:每张新台币三元。
  
  第 3 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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