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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5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条例第十条订定之。
  
  第 2 条
  
  各机关人事处、人事室、人事管理员,冠以所在机关名称。
  
  第 3 条
  
  人事处分设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视事务之繁简,得分设二股至四股。分股办事,应指定主任科员。
  
  第 4 条
  
  人事处关防,由铨叙部呈请考试院转请国民政府颁发。
  
  第 5 条
  
  各级人事主管人员为简任及荐任者,其官章由铨叙部呈请考试院转请国民政府颁发。委任者由铨叙部刊发,均列入交代。
  
  第 6 条
  
  人事处或主任定为荐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组织规程,由铨叙部分别制定,呈报考试院转呈国民政府核准备案。主任定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组织规程由铨叙部拟订,呈报考试院核准备案。
  
  第 7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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