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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馆各项门票暨场地使用规费如下: 一、太空剧场门票:全票 100元,优待票 70 元、50元。 二、立体剧场门票:全票 70 元,优待票 50 元、30元。 三、展示场门票:全票 100元,优待票 70 元、50元。 四、植物公园温室门票:全票 20 元,优待票 10 元。 五、科学中心门票:20元。 六、第一演讲厅:平日 3,000元,假日 4,500元。 七、科学教室 (二) :平日 3,000元,假日 4,500元。 八、第三演讲厅:平日 4,500元,假日 6,000元。 九、第四演讲厅:平日 4,500元,假日 6,000元。 十、特展室:每平方公尺每日 15 元。 十一、植物园温室游客中心:平日 50,000 元,假日 52,000 元。 十二、植物园视听教室:平日 5,000元,假日 6,500元。 十三、植物园研习教室:平日 4,500元,假日 6,000元。 前项门票优待适用范围,详如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入场券收费一览表。 第 3 条 本标准所订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及其他影响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 4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